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明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潔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上,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鄉○○路00號、18號、20號、22號等四戶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到院,以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