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0號
原 告 達億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訴訟代理人 簡正民律師
被 告 龐立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代墊款未還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返還新台幣96萬9,000元,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0年11月18日遷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10樓之2,並不在本院轄內,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所提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從而,本件即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