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林碧洋
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鳳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喜松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 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