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王翠穗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被 告 恒春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裁定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前開事件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26日判決確定,有前開判決在卷可憑,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