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新誠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惠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聯旺金屬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裕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1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