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創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詠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佳霖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