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仙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宋清福
被 告 宋清福
前列仙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宋清福、宋清福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中文日期轉換■上下午__時__分,在本院第__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