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純芳
林珊琪
林玟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萬4,781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0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