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許碧月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蔡詠晴律師
被 告 齊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維屏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張哲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13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