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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瑞昌即瑞昌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億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債權人為「黃瑞昌即瑞昌工程行」,並補正瑞昌工程行及負責人之印文。
二、經查,本件與債權人訂立承攬契約之人為「億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惟聲請狀之當事人欄記載債務人「王全義」、「王家廚藝」、「億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故請陳明本件債務人係一人、二人或三人,並陳明債務人之姓名(公司名稱)。
三、承上,如以「億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應補正完整公司名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如以「王全義」為債務人,請提出得向王全義請求新臺幣(下同)113,000元之釋明文件;如以「王家廚藝」為債務人,請提出「王家廚藝」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得向王家廚藝請求新臺幣113,000元之釋明文件。
四、請陳明本件請求之起息日為何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