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瑞昌即瑞昌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億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王全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務人係億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1人,或債務人係億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全義2人。
二、具狀陳報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39,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若列王全義為債務人,請提出得請求其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