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斌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溫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義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狀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之記載,請更正為如本裁定所示(即加列法定代理人)。
三、經查銷貨單之客戶名稱為「鋐源工作室」,而非邱義方,故請提出得請求邱義方給付貨款新台幣6,38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債務人為「邱秀玉即鋐源工作室」。
四、承上,如更正債務人為「邱秀玉即鋐源工作室」,應提出鋐源工作室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