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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雄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文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切結書,兩造約定維修費55萬元,由債務人自民國111年3月起每月清償1萬元。又債權人陳稱債務人已清償2萬元,則債務人係自111年5月起未依約履行,計至112年10月,已屆清償期未清償之金額為18萬元。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18萬元,或兩造有約定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