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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力大空壓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銘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天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具公司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