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34號
債 權 人 力大空壓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銘均
債 務 人 天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奕騰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 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