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久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送達代收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瑞淇即沃豐達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1,640元之存證信函,已送達債務人(住所:屏東縣○○市○○路00號)之釋明文件。(如: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信封之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