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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4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家保
上列聲請人與研一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任職截止日為民國112年9月之釋明文件。(補正狀所附聘書僅記載「至此建案建造完成並銷售完成為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