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宏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林宏恩
王進順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宏恩、王進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宏恩、王進順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並提出帳務明細查詢結果,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