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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9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隆 

債  務  人  王松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8,41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