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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44號
債  權  人  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麟 
債  務  人  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孟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