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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長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正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新台幣138,348元貨款之發票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