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衍富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有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持本院96年執字第32381號債權憑證(債務人為黃有琪),向債務人衍富建設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75,63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依據為何,或提出得向債務人衍富建設有限公司請求上開金額之債權證明文件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