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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貴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榮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聲明內載利息起息日「…自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