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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采園生態驗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鈺 
上列聲請人與保證責任屏東縣軒禾農產品運銷合作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保證責任屏東縣軒禾農產品運銷合作社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查,就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41,150元,僅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中記載係驗證費用96,150元及檢測費用45,000元之總和,惟就其請求依據並未說明,故請陳明請求金額141,15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其他債權釋明文件(如:陳明係依農產品驗證合約附件一之何項目請求、提出報價請款單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