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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徐禎翊 
債  務  人  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素貞 
人                 


債  務  人  周佳玲 

            王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6,000,000元、②14,000,000元,均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3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8,488,17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170,99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