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綠色地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雄
上列聲請人與駱佩筠7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108年6月6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28日止,與相對人間有僱傭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