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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綠色地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雄 


上列聲請人與駱佩筠7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108年6月6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28日止,與相對人間有僱傭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