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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圓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源
上列聲請人與協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孔聖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孔聖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