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佩
上列聲請人與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案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