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玉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龔姵嫺即向景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向景工程行之商工登記資料、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龔姵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