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8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仟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珈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勝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依聲請狀所附,債務人111年12月薪資明細可請領年假未修之折算工資新臺幣(下同)19,650元,而於112年4月薪資明細可請領年假未修之折算工資20,960元,惟債務人係於112年4月21日退保,其自可領取之112年年假假未修之折算工資20,960元,與111年領取年假未修之折算工資無涉,惠請具狀釋明,何以債務人領取20,960元係屬溢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