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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09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謝勝信 


債  務  人  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歆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