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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37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豪鑫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佳玲 


債  務  人  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37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