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1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臣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臣洋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債務人臣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郁涵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