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劉水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人及通知人均為「海先水產有限公司」,聲請人劉水旺為其法定代理人,足認票據權利人應為「海先水產有限公司」。故請更正本件聲請人為「海先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水旺」,並於補正狀具狀人處補正「海先水產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劉水旺」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