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5453號
債 權 人 林聰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献文、黃勝綸、黃巫文惠、申心妤即黃申心妤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1條規定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債務人住所、不
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
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申心妤即黃申心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對第三人尚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豪易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分別設立於高雄市苓雅區、新北市金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高雄地方法院或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