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88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聰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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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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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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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新台幣244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執行命令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應受送達址屏東縣○○鎮○○○○○○00號,經聲請人親收上開執行命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卷內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為憑,依上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