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2238號
聲明異議人 郭巧鳳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郭正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本院113年4月30日終止租賃關係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院命債務人郭正雄與聲明異議人郭巧鳳就附表不動產之租賃關係應予終止,惟伊對系爭不動產之租賃關係於民國94年6月9日與債務人郭正雄口頭承租,每月租金新臺幣5,000元,伊每個月均定期給付租金,為無期限之承租,本件執行案件為債務人與銀行間的債務,與租賃關關無涉,該終止租賃關係命令致伊之權利受損云云。
二、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民法第86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抵押權受影響,係指抵押權人屆期未受清償,實行抵押權時,因抵押物上有成立於抵押權設定後之負擔,影響抵押物之交換價值,致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之情形而言。
三、債務人郭正雄以附表不動產,於94年5月9日、107年10月22日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92萬元及1,600萬元之抵押權予抵押權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銀),嗣於94年6月9日將其出租予第三人郭巧鳳。該不動產前經本院以最低拍賣價額1,318萬元定期於113年4月24日進行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有拍賣公告及拍賣不動產紀錄在卷可稽。本件不動產再減價拍賣,最低拍賣價額扣除執行費用、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款等,不足清償抵押權人土地之執行債權2,967,800元、675,814元、97,593,39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該租賃關係已影響其抵押權。本院依抵押權人之聲請,將此項租賃關係終止後拍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准許。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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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 -------------- 屏東縣○○市○○街000巷00號 | | 一層: 54.46 二層: 61.73 三層: 54.77 四層: 53.90 合計: 224.8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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