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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20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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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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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李嘉文即大立水電材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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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謝清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僅繳納執行費新台幣1,000元,尚須補繳納執行費新台幣12,254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有執行命令及司法院三代審判資訊系統所載函稿電子公文Tc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