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柯庭靚即柯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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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鄭楓丹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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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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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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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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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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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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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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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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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柯周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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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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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經本院以111度消債清字第63號裁定,自民國112年3月1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債務人112年4月6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憑。又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就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於113年3月18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未據其等為反對之表示。本院復於113年4月15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業已公告並確定。又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561,268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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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98年及93年出廠,分別已逾3年及5年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爰不予處分。 二、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貨車,100年出廠,已逾5年使用年限,且其上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有動產抵押權新台幣(下同)136萬元,尚餘本金994,704元未清償,爰不予處分。 |
| 於國泰世華銀行、臺灣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銀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存款共7,133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分別價值240,985元、1,045元、1,603元、1,272元、4,270元及154,379元,合計403,554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
| 一、債務人111年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被保險人身分得請求理賠之保險給付共201,225元: ㈠債務人陳稱:其中86,496元用於清償有擔保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另112,002元用於清償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日期111年5月12日、6月22日、7月20日、8月20日、9月13日及10月13日,每次清償金額18,667元),其餘金額用於給付未成年子女之補習費及生活費。 ㈡處分方法: ⒈債務人於111年5月12日至9月13日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清償之金額共93,335元(18667×5=93335),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⒉債務人於111年10月13日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清償18,667元之行為,本院已於112年5月25日依消債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款撤銷,惟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將該數額返還予清算財團財產,本院已於分配時逕予扣除。 ⒊其餘保險幾付於裁定開始清算時並無餘額,自毋庸處分。 二、債務人111年6月10日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被保險人身分得請求理賠之保險給付113,150元:其中55,904元於111年9月13日至112年3月6日用於繳納未成年子女之補習費,其餘57,246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