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邱駿紳
代 理 人 陳永群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沈中玄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住○○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裁定自民國112年8月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㈠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㈡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及郵局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406元及㈢華航股票價值24.95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郵局之存款明細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日保結消字第1120019816號函等附卷可稽。債務人所有上開㈠不動產於113年6月26日以700,000元拍定;上開㈡存款總額及㈢股票價值甚微,爰不予處分。上開財產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