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邵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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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處所:屏東縣○○鎮○○路00○00號)
代 理 人 李明燕律師
管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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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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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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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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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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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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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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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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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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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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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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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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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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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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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裁定,自民國112年8月2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如當事人欄所列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院於112年10月11日製作並已確定之債權表附卷足憑。查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依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並經本院以113年7月23日屏院昭民執玉112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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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㈠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重測前:龍泉水段83-41地號)面積222.73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8分之1。 ㈡門牌號碼屏東縣○○鎮○○里○○路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二、處分方法: ㈠上開土地參酌鑑價報告予以調整後,擬核定第一次最低拍賣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000元,以進行不動產拍賣換價程序。其拍賣方式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之方法進行,每次減價2成,惟扣除特別拍賣(公告應買3個月)程序,並於6次拍賣無人應買時,終止拍賣程序。 ㈡上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多人公同共有,分割後尚須進行不動產拍賣換價程序,且未必能拍定,為簡化繁瑣處分程序,擬於本院113年度潮簡字第345號訴訟中成立調解或和解,同意債務人不受原物分配,而以178,362元(計算式:經鑑定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值為1,426,894元,債務人潛在應有部分為8分之1,其價額為0000000×1/8=178362,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受金錢補償,並將補償款交付本院,供債權人分配。 |
| 本件裁定開始清算時,存款總額為134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可供債權人分配。 |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合計45,212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可供債權人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