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廖祐涓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潘文皇
債 權 人 柯子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2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債務人112年11月8日陳報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4日保結消字第1120024202號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憑。又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242,217元(9913+129555+8368+92743+1638=242217),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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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分別為民國95年2月及88年11月出廠,均已遠逾5年(小客車)及3年(機車)使用年限,幾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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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保單1紙:價值新台幣(下同)9,913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二、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壽險公司)保單2紙:通知全球壽險公司解約,並將解約金129,555元解交本院供分配。 三、債務人於全球壽險公司以被保險人身分得請求理賠之保險給付8,368元:請全球壽險公司解交本院。 |
| 一、臺灣銀行、華南銀行、元大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款共92,743元,通知上開銀行將存款解交本院。 二、合作金庫銀行之存款1,638元:通知上開銀行將存款解交本院。 三、聯邦銀行之存款113元:因金額甚少,保留予債務人使用,不予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