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郭明發
代 理 人 劉彥伯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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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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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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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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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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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映蓉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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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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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存款新台幣(下同)1,322元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5日國壽字第1130042145號函、債務人113年1月5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債務人業已提出同額現金代繳上開存款,又上開保單,已由保險公司將解約金16,088元解交本院。上開金額合計17,410元(11322+16088=17410),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