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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相  對  人  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紀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規定,得自行拍賣質物,惟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陸續向聲請人購買TOYOTA(國瑞)品牌車輛共計12輛,惟除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定金外,剩餘車款皆未予清償,價額共計8,737,250元。相對人購買之系爭車輛,已停放於聲請人所屬場地(屏東縣○○鄉○○村○○路000號)逾6個月,聲請人數次通知相對人至約定處所完成清償並交付車輛,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乃於112年11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法定期限內清償取車,否則聲請人將逕依法實行留置權,拍賣上述車輛以求償,並於112年11月10日送達相對人。殊料相對人迄今仍置之不理,為此依法聲請裁定拍賣留置物等情,已據其所提之高雄鼎泰郵局第000221號存證信函、汽車買賣契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行駛執照、應收帳款查詢報表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234號
編號
廠牌
出廠
引擎號碼
車牌號碼
數量
單位
備考


年式





001
國瑞
2023
2ZRZ007996
RAP-2203
1

002
國瑞
2023
2ZRZ001850
RAP-2215
1

003
國瑞
2023
2ZRZ005516
RAP-2216
1

004
國瑞
2023
2ZRZ004072
RAP-2197
1

005
國瑞
2023
2ZRZ006956
RAP-2205
1

006
國瑞
2023
2ZRZ007085
RAP-2198
1

007
國瑞
2023
2ZRZ002988
RAP-2195
1

008
國瑞
2023
2ZRZ003053
RAP-2196
1

009
國瑞
2023
2ZRZ008630
RAP-2201
1

010
國瑞
2023
2ZRZ005475
RAP-2202
1

011
國瑞
2023
2ZRZ000163
RAP-2190
1

012
國瑞
2023
2ZRY994445
RAP-218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