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樺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坤山等5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相對人楊坤池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