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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志 
相  對  人  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佳宏 
相  對  人  陳佳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12,000,000元、發票日民國112年3月8日)1紙,付款地記載為泰國盤谷銀行高雄分行,又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泰國盤谷銀行高雄分行設址於「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及地下1樓」,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