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2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曾志強
債  務  人  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周素貞
人                 
債  務  人  周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下同)2,650,000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於7,893,589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以7,893,589元為債權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1日邀同債務人周素貞、周佳玲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保證書、約定書等,約定就債務人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債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及其他債務,以本金60,000,000元整為限額,願與債務人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嗣債務人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二筆共計20,000,000元,並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等,惟債務人自112年5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7,893,589元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依法債務人周素貞、周佳玲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經債權人多次以電話及信函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且依票據交換所之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所示,債務人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12年5月12日止已有未清償註記票據2張之退票紀錄,又債務人周素貞、周佳玲名下不動產已遭其他銀行辦理假扣押登記,足見債務人等有企圖逃避債務之情形,無償還債務之意願及能力,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於主文所示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堪認其對請求之原因已為釋明。關於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提出催告函、催討日誌、票據交換所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影本等為據,債務人台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有未清償註記票據2張,金額合計2,332,000元之存款不足退票紀錄,且債務人周素貞、周佳玲皆有高額之從債務,又渠等名下不動產已經其他執行案件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足認債務人等之財務狀況已陷困窘,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債權人就假扣押原因亦已有所釋明,雖其釋明尚有不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揆諸前開說明,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