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93號
債 權 人 力代金屬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廖浚豪
債 務 人 金振興營造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鍾享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700,000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2,043,40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2,043,401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合約書、出貨單及請款單等影本為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亦提出債務人得標資料、統一發票、拒絕往來廠商公告資料及民事裁定列印資料影本以為釋明,堪認債務人遭停權而財務陷入困難,且遭多人訴請求償,達無資力狀態,雖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