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董威麟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王舜信律師
被 告 屏東縣麟洛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鍾慶平
訴訟代理人 陳家宜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1日下午16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