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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至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清道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洪秉均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